再往后,则是整部汉律‘人道’部分的缩影了——如果无法按量缴纳干草、秸秆,那也可以交钱冲抵,刍一石折合十五钱,藁一石折五钱;如果刍藁和钱都没能缴纳,惩罚是黄金四两。
与之相比,秦律就真的称得上的残酷了——刍藁税,必须缴纳干草和秸秆,一根都不能少!
没能缴纳的惩罚,则更是惨无人道的乡邻连坐,举家流放···
从这个‘细微’的不同,法家终于意识到秦律的‘不足’,以及汉律的‘优越’性在哪里了——秦法太过于死板,且惩罚太重;触碰了秦律的人,都会被当乱臣贼子来处置。
而汉法则是温柔了许多,并不似秦法一般,将触犯了法律的人直接否定,而是就事论事:法律规定缴纳刍藁税,那只要达到收取干草、秸秆的目的,就可以了——收上来得钱,也同样可以从市场购买干草、秸秆。
对于法律的触犯者,汉律也不认为其与国家做对,而是同样就事论事——违反刍藁税,国家遭受了损失,那为了弥补这部分损失,就罚金吧!
这种思想上的转变,无疑对法家产生了十足长远的影响:相较于秦律的‘就事论人’,汉律这种就事论事的态度,无疑更能被百姓所接受。
思想得到转变之后,法家为了被刘氏皇帝所接受,并由此跻身显学之列,重拾战国时的荣光,也开始了对法律的探索。
——以先例判案,就是法家从黄老学汲取营养的结果。
就是说,如果某人触犯了法律,那在针对这个案件的判决过程中,除了汉律的规定外,过去发生过的同样案件得判罚结果,也是重要参考因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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