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1917年英国国会通过一项诰命,定明赋予与香港总督之各种权利。
其中第十五节列明:假如有任何人在香港犯下任何刑事罪行,港督有权代表英皇,颁令赦免。
也就是说,港督的特赦权力可以赦免任何已经定罪的犯人,或者未经定罪的疑犯。
过去港督也会对某些特定的案件和犯人,在行政局或律政司建议下,颁布特赦。
但像这一次大规模的特赦范围对象,不说绝无仅有,而是在十年前的暴動事件。
港督同时又在声明中称,对于廉政公署在进行调查所采取的方式和程序,有人感到关注。
而这些方式和程序会被指称为不适当及不合法的,为此成立两个特别委员会监督。
一个由高登爵士担任委员会主席,负责监督有关处理市民对警务人员投诉。
另一个简悦强爵士担任委员会,负责监督廉政公署处理对其属员的投诉。
对于港督发然颁发的特赦令,很多人都感到意外,议论纷纭,各方反应不一。
普通人都认为港督此项决定,有助于平定警务人员不安情绪,对社会有利,是明智之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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