紧跟着,刑部侍郎毕仲游上书:“官员举借钱物,于任所交还。州官于诸县镇寨,或诸县镇寨官于本州者,皆为任所。
计本过五十贯者,徒二年。重叠及于数人处举借,并通计。
钱物主并保引人,如过数借者,各杖一百,数外钱物没官。
若偿外钱物不及五十贯之数事发者,减本罪二等;不及三十贯者,又减二等;全偿讫者,又减三等。
以上偿钱应减罪者,数外钱物数,仍免没官。
其所偿钱物内,有系任所受乞借贷之类者,各不减。”
从之。
这是要打击地方官员与当地豪强们以借贷之名,行纳贿受贿之实。
官员举借“官物”,就是从国库中借出的钱财,拿去放贷、做生意。
刑部要求必须于任所内交还,到期还未还上的,不光官做不成,还要追究刑事责任。
还对“任所”也加以了明确定义,就是最大不能出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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