而立案,审讯,判刑,则必须交给真正的爪牙部门,大理寺,类似后来的最高法。
而实际采证,侦查,抓捕,则需要各地衙门配合,类似后来的公安。
庶几在司法体系内部,三权分立,各守其职,相互制约,相互监督。
宋代的制度其实已经非常先进,仅就司法机关而言,一方面继承了唐朝的体制,一方面也有了自己的变化。
首先是逐级升级,其次是监督制衡。
在中央,大理寺和刑部相互制约,然后还有个审刑院来监督。
而地方上,由于司法行政合一,故而事权都归知县知州转运使。
但是为了让官员们重视法制,宋法还特意规定,地方官员必须亲自审理案件,否则处以徒二年的刑罚。
为了更好地监督他们,又在路一级设立了提点刑狱司,专门监督各州县的司法事务。
这样的制度应该说很不错了,至少后世直到千年之后,才重新有了这么一个部门——法制工作委员会,而且权力和力度,都还远远不如提刑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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