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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百五十二章 分析 (2 / 4)

作者:二子从周 最后更新:2024/12/10 23:05:30
        “首先得考虑到,大宋人户,分为五等,这五等的构成,就如一座大山的形状,越往下基数越大,越往上基数越小,对吧?”

        王安石点头:“四等以下,占户数的七成,三等以上只占户数三成。”

        苏油继续说道:“而对财富的掌握,却倒了过来,国家七成财富,掌握在三等户以上的手中,对不对?”

        王安石点头:“大宋的问题就在这里,《青苗法》也是为此出台,抑制兼并,当不至于富者愈富,而贫者益贫。”

        苏油说道:“这个想法是很好的,但是参政的青苗之法一行,却是上两等断了放贷之利,下三等空有得惠之名,伤害了所有人的利益。虽然条令与桑弘羊之法不同,可结果又与桑弘羊之法有何区别呢?”

        吕惠卿不能不说话了:“怎么会伤害所有人利益呢?这点我们已经考虑清楚了,根据五等户籍,确定借贷数目。高等可多贷,低等可少贷。”

        “第五等户不得超过一贯五百文,第四等户不得超过三贯,第三等户不得超过六贯,第二等户不得超过十贯,第一等户不超过十五贯。”

        苏油说道:“寺判没明白我的意思,你这个做法的目的,并不是从扶持农人脱贫的角度考虑,其目的仅仅只有一个——保住国家的资产。”

        “也是因为这个原因,《青苗法》中还对主客户做了区分,客户也可以借贷青苗钱,但要求必须与主户合保,并视主户家产多少而决定贷款发放额度。”

        “从大宋法律关系来说,客户和主户,本来只存在雇佣关系,强行规定主户为客户担保,这本身就不合法也不合理的。究其原因,仅仅是因为客户没有偿还能力,所以便以主户之产作保,以保护国家贷款不受损失而已。”

        吕惠卿认为自己没毛病:“国家财物,当然要保其不失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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