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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百八十三章 相州案 (4 / 6)

作者:二子从周 最后更新:2024/12/10 23:05:30
        周清认为,如果根据这条条文,那么在本案中,通过之前团伙老大对徒弟“有救者先杀之”的教唆,可以断定,这个团伙里,老大才是首领,是这个杀人案的主犯。

        而动手杀人的两个徒弟,只是执行团伙老大的命令,应属从犯。

        另外他们被捕后,三人“至狱先引服”,这就属于自首。

        因此依照熙宁新法,使用新法的减刑条款。

        而相州当地的地方法院,却判他们死刑,之后刑部也没有驳正,是存在瑕疵的,这属于“皆为失入死罪之错判。”

        失入死罪,就是官府错判,杀了不该杀的人,这属于重大失职!

        周清之所以这么上心,是因为王安石变法的时候,搞了一个激励措施。

        “若刑房能较审刑院、大理寺、刑部断狱违法得当者,一事迁一官。”

        周清原为江宁府的司法官,很有才干。

        王安石一直很欣赏他,做了宰相之后,便提拔他拔进了中书刑房。专门负责抽查往年的刑事判决档案,检查是否有错判、误判或者疑点,提出反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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